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54號原 告 林常昀 原 告 張嘉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 被 告 范哲維 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 複 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件應傳訊證人許恆瑞(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1 樓彤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證人如需領取證人旅費應由被告墊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