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楊舒嵐
- 當事人洪鳳娟即洪玉明之繼承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原 告 洪鳳娟即洪玉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被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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