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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原告
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暐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被告
笙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羅綮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租賃契約業經原告一方以被告違約終止,被告於終止後未回復原狀,主張依約請求被告給付未付抽成營業額及應付費用及違約所生之律師費,然為被告否認,辯以兩造租賃契約係原告違約且經被告一方先行終止,被告於終止後亦已返還櫃位,並已對原告提出返還保證金事件,現經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29 號案件審理在案。故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兩造租賃契約是否經原告一方合法終止為前提事實,與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案件被告起訴主張之兩造租賃契約為被告一方終止之事實成立與否相關,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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