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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原告
品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盛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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