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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原告
品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媛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告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名稱「尊聖企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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