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86號
- 原告
- 江岱祐
- 被告
- 億穩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開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煌(更名前:馬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