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445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445號

原告
震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華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告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被告
尊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之支票付款地為臺北市士林區,依上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而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支票原因關係之買賣業已經原告解除,否認被告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支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參酌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間在被告尊盛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吳建崑遊說下,向被告購買鋼筋,其表示無論需要多少均能提供,惟需先給付貨款,原告即交付系爭支票作為價金之給付;然原告於2 月間通知被告出貨,卻未獲回應,嗣後更發現被告早已人去樓空,更遑論遺留任何鋼筋材料,顯係騙取原告簽發系爭支票,原告於106 年5 月1 日寄發律師函予以催告,被告亦置之不理,原告乃以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為解約意思表示送達之日,系爭合約既經解除,被告依約請求原告給付價金之債權即不存在,故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亦不存在,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予原告。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律師催告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代表人之戶籍謄本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並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予原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件主文第2 項部分,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9,212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號│              │          │            │)          │
├─┼───────┼─────┼──────┼──────┤
│1 │永豐銀行蘭雅分│AJ0000000 │106年3月22日│ 1,465,000元│
│  │行            │          │            │            │
├─┼───────┼─────┼──────┼──────┤
│2 │永豐銀行蘭雅分│AJ0000000 │106年3月29日│ 1,223,200元│
│  │行            │          │            │            │
├─┼───────┼─────┼──────┼──────┤
│3 │永豐銀行蘭雅分│AK0000000 │106年4月25日│ 976,530元  │
│  │行            │          │            │            │
├─┼───────┼─────┼──────┼──────┤
│4 │永豐銀行蘭雅分│AK0000000 │106年4月28日│ 987,560元  │
│  │行            │          │            │            │
├─┼───────┼─────┼──────┼──────┤
│5 │永豐銀行蘭雅分│AK0000000 │106年5月8日 │ 1,223,200元│
│  │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