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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原告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鍊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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