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 上訴人
-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翔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鍊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