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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上訴人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
被上訴人
施鍊岸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上訴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00 元,經本院於107 年7 月12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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