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10號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 告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租賃契約約定條款第十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