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張嘉芬

  • 原告
    林文慶
  • 被告
    周靜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753號原   告 林文慶 被   告 周靜琪 李清穎(更名前:李清湳) 王俊凱 沈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靜琪、沈志平住所地在台北市松山區、被告李清穎(更名前:李清湳)、王俊凱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4 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區,又原告雖主張本件事情發生地在鵬友國際有限公司(址社台北市○○區○○路000 號),故本院有管轄權,但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代墊鵬友國際有限公司之債務,而非基於契約或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本院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之情事,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0條前段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有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高郁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