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張嘉芬
- 原告鄭維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鄭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查有下開應補正之事項,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分別以該公司設立地址與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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