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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原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告
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基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二中記載之裁定送達原告日期應更正為「106 年9 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事實及理由二倒數第三行記載「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屬日期誤載,應更正為「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3日送達原告」,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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