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6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新東盛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花
- 代理人
- 徐詩喻
- 相對人
- 王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