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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29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2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創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麟
相對人
即被告
江孟欣
法定代理人
江賜川

      詹蕙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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