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創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麟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江孟欣
- 法定代理人
- 江賜川
詹蕙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