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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楊舒嵐
  •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名

  • 當事人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美真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5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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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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