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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楊舒嵐
  •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名

  • 當事人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美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7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7日向上訴人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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