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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

原告
陳昭享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陳麗妃即滷味底家小食堂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4 月15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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