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2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206號
- 聲請人
- 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葉岸
- 相對人
-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科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區○○街00號,有民事聲明異議狀、本院非訟中心電話向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科明查詢紀錄表2 份(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科明表示被告公司已搬離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回函(查訪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無人居住)在卷可查,故被告公司所在地顯非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應為桃園市○○區○○街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