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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1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1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匯瑞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明珠連帶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匯瑞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解散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查,本院於107 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匯瑞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解散登記前全體董事之姓名及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被告匯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各壹份」,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寄達被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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