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74號
- 原告
- 永祥影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宏
- 被告
- 林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