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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聲請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款項事件,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李承翰夫婦之真實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等,聲請人提出補正狀提出「八興商社」、「鼎鴻國際貿易」二名稱表示希由法院查詢,然該等名稱之組織型態不明,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八興商社」、「鼎鴻國際貿易」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寄達本院之民事陳報(補正)狀所附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將被告記載為「李承翰、八興商社」,顯與起訴時所提訴狀上記載被告為「李承翰夫婦」不同,務必一併陳報究竟此舉係撤回對「李承翰妻子」之起訴,並追加被告「八興商社」?或係誤載,被告仍為「李承翰夫婦」?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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