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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聲請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八興企業行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具狀表示更正以「八興企業行」為被告,然查,依原告提出之經濟物商業登記資料,八興企業行為歇業之獨資商行,其負責人姓名為「李秀卿」,故原告應補正足資特定李秀卿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以八興企業行即李秀卿為被告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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