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4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447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政
- 被告
- 錦衣坊時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倫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下午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因駕駛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陳淑萍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已賠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 萬5259元。爰依民法第191 條之2 、第196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保險代位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52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單、駕駛執照、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照片、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調取本件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㈢依原告所提之統一發票,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2 萬5259元(其中工資1 萬4045元、零件1 萬1214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1 年5 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 ,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之105 年8 月26日,系爭車輛已使用4 年4 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1559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1 萬4045元,合計為1 萬5604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 萬56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折舊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折舊後金額 │ ├────────┼──────────────┼──────────┤ │第1年 │11214×0.369=4138 │00000-0000=7076 │ ├────────┼──────────────┼──────────┤ │第2年 │7076×0.369=2611 │0000-0000=4465 │ ├────────┼──────────────┼──────────┤ │第3年 │4465×0.369=1648 │0000-0000=2817 │ ├────────┼──────────────┼──────────┤ │第4年 │2817×0.369=1039 │0000-0000=1778 │ ├────────┼──────────────┼──────────┤ │第5年(4個月) │1778×0.369×(4/12)=219 │0000-000=15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