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4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479號
- 原告
- 馳尚企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賢
- 被告
- 徐國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匯款轉帳時,誤將新台幣(下同)72,000元轉匯至被告所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中,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開款項之利益,迄今仍未返還。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市政府函文、身份證影本、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中國信託調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所有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