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裕昇間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