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解散)
法定代理人
LEE TAI CHEUNG(中文名:李大章)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凱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