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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

原告
錢進義
被告
淂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70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4日向原告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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