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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張嘉芬

  • 當事人
    廖尉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63號原   告 廖尉堯 蘇建忠 薛意翎 王清秀 上開四人指定共同送達代收人周建才 被   告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俊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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