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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返還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健褔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5元(計算式:1萬股×每股0.2325元=2,32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6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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