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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原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煜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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