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 原告
-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煜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