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李佳琳

  • 當事人
    清谷電子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琳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仕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