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67號
聲 請 人即 施柏宇
- 原告
- 4樓
- 原告
- 相 對 人即 皇星不動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政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大宗
- 訴訟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宋氏玄莊
-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被告宋氏玄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第三項「本案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宋氏玄莊如以新台幣肆萬捌仟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分別更正為「被告宋氏玄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案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宋氏玄莊如以新台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應屬有據,茲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