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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

聲請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瑞
聲請人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彬
相對人
陳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設於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巷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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