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小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10號
- 原告
- 呂維祥
- 被告
-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僱用原告擔任廚房人員,約定月薪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詎被告無故於107年1月18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惟迄今尚積欠原告107年1月份薪資60,000元之薪資未給付,屢經催索,均未予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打卡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