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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1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王騰杰
被告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公司,因被告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資金週轉不佳,致拖欠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資遣費39,063元及未休假獎金15,792元,共計84,855元。為此,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8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薪證明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4,8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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