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17號
- 原告
- 王騰杰
- 被告
-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公司,因被告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資金週轉不佳,致拖欠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資遣費39,063元及未休假獎金15,792元,共計84,855元。為此,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8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薪證明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4,8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