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美真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5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