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30號聲 請 人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承 相 對 人 段祥磊 吳意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有相對人聲明異議狀陳明之住址可查。又查,雖相對人戶籍設在新北市淡水區,然本院支付命令前以該戶籍址送達結果,均以查無此人退回,有送達證書及退件信封2 份在卷可憑,綜上,可知被告之住所並非戶籍地址,而係上開新北市三重區,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