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原 告 陳昭享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麗妃即滷味底家小食堂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4 月15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