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上 訴 人 陳麗妃即滷味底家小食堂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昭享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7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