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山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秋燕
廖淑英
廖振賢
廖淑君
廖信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