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306號原 告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孫逸鈞 被 告 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蘭皓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蘭皓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蘭皓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以經營事業為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稱)50,000元,約定自簽約日起計一年後償還本息,被告張蘭皓為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世岱雲端科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以被告張蘭皓之名義與原告簽立個人借貸契約,詎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公司或被告張蘭皓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借貸契約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依原告提出之個人借貸契約觀之,僅記載借款人為被告張蘭皓,實難認定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公司亦同為本件借款之借款人,是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公司返還借款,即屬無據,無從准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張蘭皓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張蘭皓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張蘭皓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