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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6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宏莆企業社即王正雄
被告
嚴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5日8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0公尺處時,因駕車不慎之過失,致與由原告所有,訴外人蔡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為修復系爭車輛共支出修復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600元(其中工資為8,400元、零件為2,200元),上開損害皆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行照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0,600元,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8,400元、零件部分為2,20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年月為94年10月,距肇事日期107年8月15日,應折舊12年10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1,9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220元(2,200-1,980=220),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8,620元(220+8,400=8,620)。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8,620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200×0.369=8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00-812=1,388
第2年折舊值        1,388×0.369=51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88-512=876
第3年折舊值        876×0.369=32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76-323=553
第4年折舊值        553×0.369=20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53-204=349
第5年折舊值        349×0.369=12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49-12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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