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7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715號

原告
簡千峻
被告
佳統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因訴外人簡劉寶蓮向聯邦銀行貸款,需每月返還新臺幣(下同)2萬1,200元,匯款至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告於107 年8月5日以所有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2萬1,200 元至被告所有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107 年8月7日聯邦銀行來電告知未收到原告匯款,經原告查詢交易明細,始知誤將款項匯至被告之帳戶,即與永豐銀行客服中心告知並委為處理,107 年8月8日永豐銀行蘭雅分行專員受理並來電告知會通知被告處理,然因被告已於107年1月12號解散,銀行嘗試與被告聯繫,卻無法聯絡到被告,因被告雖已解散但該帳戶尚未終止,且無法聯絡情況下,僅能確認原告於107 年8月5日有上開匯款行為,因被告已解散並無法聯繫之下,永豐銀行蘭雅分行專員表示已將2萬1,200元鎖住,但須經法院判決後才會將款項歸還,乃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1,200元。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存摺明細、交易明細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1,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