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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85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8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上華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鈞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0,4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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