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41號
- 原告
- 呂庭㚬
- 被告
- 萬德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萬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德汽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登記負責人楊萬家)主事務所即登記公司主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調閱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又原告係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卷內亦無兩造約定合意系爭買賣契約糾紛由本院管轄之書面契約,故本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