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41號原 告 呂庭㚬 被 告 萬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德汽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登記負責人楊萬家)主事務所即登記公司主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調閱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又原告係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卷內亦無兩造約定合意系爭買賣契約糾紛由本院管轄之書面契約,故本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