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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74號

給付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74號

原告
永祥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信宏
被告
林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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