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 聲請人
-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八興企業行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具狀表示更正以「八興企業行」為被告,然查,依原告提出之經濟物商業登記資料,八興企業行為歇業之獨資商行,其負責人姓名為「李秀卿」,故原告應補正足資特定李秀卿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以八興企業行即李秀卿為被告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