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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張明儀

  • 原告
    黃政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聲 請 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八興企業行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具狀表示更正以「八興企業行」為被告,然查,依原告提出之經濟物商業登記資料,八興企業行為歇業之獨資商行,其負責人姓名為「李秀卿」,故原告應補正足資特定李秀卿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以八興企業行即李秀卿為被告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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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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