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聲 請 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八興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秀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鼎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將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務必確認本件訴訟被告究竟為何公司名稱,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