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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聲請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八興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秀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鼎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將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務必確認本件訴訟被告究竟為何公司名稱,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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